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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悉,海南省工信廳、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1月24日聯合發布了《海南省低速電動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到,各市縣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機動車輛生產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停止制定發布鼓勵低速電動車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準入條件;停止注冊登記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停止核準或備案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擴建生產廠房等基建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已制定發布相關政策的市,應立即停止執行,正在建設的項目要立即糾正,確保低速電動車產能不增長,待國家出臺規范管理政策及規定后按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同時,引導有條件的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質量水平,申請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或通過轉型升級、并購重組等方式與現有機動車生產企業合作,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鼓勵中小企業向汽車零部件配套領域轉產。
海南省低速電動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要求,為從源頭上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開展低速電動車專項整治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各市縣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認真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加強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及生產銷售監督執法。
二、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清理整頓
各市縣政府是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扎實做好生產企業清理整頓工作。清理整頓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2019年1月)。許可部門開展全面調查摸底,摸清全省從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設立時間、生產規模及產品等基本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調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情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各市縣政府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調查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生產企業及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無任何生產資質的企業情況。(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各市縣政府配合)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調查摸底情況匯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第二階段督促整改(2019年2月至3月)。各市縣政府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借用《公告》或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許可名義生產的企業,責令制定整改計劃,停止生產銷售違規產品。對拒不整改的,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暫停其《公告》資質,或上報市場監管總局依法注銷、吊銷觀光車生產資質;(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無營業執照和任何車輛生產資質的,依法取締查封。(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政府負責)
第三階段清理整頓(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各市縣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市低速電動車產能壓減淘汰轉型調整方案,設定工作目標,落實部門責任,嚴格督辦落實。待《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及低速電動車規范管理相關政策發布后,按照明確的相關標準、政策、措施,制定實施本市清理整頓專項計劃,依法采取綜合措施清理不達標生產企業,嚴禁生產銷售未經許可及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低速電動車。(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縣政府負責)
引導有條件的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質量水平,申請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或通過轉型升級、并購重組等方式與現有機動車生產企業合作,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鼓勵中小企業向汽車零部件配套領域轉產。(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市場監管局配合,各市縣政府負責)
三、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
各市縣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機動車輛生產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停止制定發布鼓勵低速電動車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準入條件;停止注冊登記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停止核準或備案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擴建生產廠房等基建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已制定發布相關政策的市,應立即停止執行,正在建設的項目要立即糾正,確保低速電動車產能不增長,待國家出臺規范管理政策及規定后按相關要求進行管理。(各市縣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強化項目監管,對已立項建設的新能源汽車項目進行核查,確保批建內容一致;不允許以新能源汽車或零部件的名義核準備案項目后,實際生產低速電動車。已核準建設或已投產的新能源汽車項目,實際生產低速電動車的,要停產整頓。(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縣政府負責)
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將低速電動車納入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檢查重點,依據清理整頓的時間節點,分步驟劃定禁、限行區域,嚴查闖禁行、無牌無證等交通違法行為,努力減少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交通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載客行為,堅決取締非法營運載客的四輪和三輪電動車。制定在用車輛處置辦法,設置兩年過渡期,鼓勵通過置換、回購、報廢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電動車。(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政府負責)
五、加強生產銷售監督執法
國家標準出臺三個月后,全省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低速電動車產品。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流通領域監督檢查,督促銷售企業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嚴厲查處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低速電動車產品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政府負責)建立長效監督機制,加強對區域內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按照許可資質和相關產品標準依法依規生產銷售相應產品,嚴禁違法違規生產低速電動車產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政府負責)
六、工作要求
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妥善處理相關風險及工作開展過程中可能帶來的社會矛盾,既保證低速電動車治理工作有序進行,也要保護合法合規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殘疾人輪椅車等生產、銷售、使用的正當權益。要加強政策宣傳,強化輿論引導,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各類新媒體,廣泛宣傳駕乘不符合安全標準機動車的危害,曝光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扶優汰劣,為切實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各市縣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